2007年4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姓名

  同行用我的名字当招牌,可以要求他更名吗?
  我曾是一名散打运动员,得过国家级奖项,退役后和朋友合开了一家健身馆。近来我发现,杭州有家健身中心的名称竟以我的名字作为组成部分,而且其主导产品就是我擅长的项目。我和他们交涉,可该健身中心负责人说这是经过工商局合法审批的,企业名称中含有我的名字纯属巧合。请问:我可以要求该健身中心更名吗?
  读者:孟先生

 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: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名字享有姓名权,但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姓名重叠。而个人通过努力在某些领域获得成功后,其姓名就与该领域产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。社会公众看到该姓名后,就会与其成功的领域产生联想。因此,经营者使用特定姓名作为企业名称,使购买者误以为该经营实体与特定姓名的个人存在联系,从而产生误认误购,是其目的所在。
  我国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作经营性使用的情况作了禁止规定——“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:……(三)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。”最高法院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对此也作了进一步说明。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,请求当地工商机关处理,也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。